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最新版)
发布日期:2018-08-18 作者:范海华律师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解释。
根据上述《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无法推定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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