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各管各的”?大错特错!
发布日期:2018-08-27 作者:胡永红律师
该案受理后,办案法官联系马某,马某对此事的处理态度非常积极,并请求法院帮助联系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态度很谦和,对原告所诉的追偿款项也无异议,且当场现金履行了3000元。但整个过程中被告马某觉得自己很不明白,“我们是同等责任,各负责各的,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我的车上还有一个人受伤了,我给人家治疗看病也花了很多钱啊,我的车也坏了,也有修理,为啥我还被告了?”面对这个疑问,原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解答“你们之间的责任是同等的,他修车了,保险公司给承担了全部修车费用,你则要承担一半,保险公司就向你行使追偿权,同样的,你修车了,给人看病一共花了多少钱,也可以行使追偿权”。至此,被告马某才恍然大悟,“同等责任”并非“各管各”,而是要“各走各的程序”。于此同时办案人员提醒被告马某“你给受伤的人看病还有修车的票据都保留了吗?”被告马某称“没有”,对此原告律师告诉马某“你如果没有花费的票据、发票等,保险公司不会给你赔偿的。”此时被告马某非常的后悔,同时感到懂点法律太重要了。
这起纠纷最终以原被告都接受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但因为被告的不懂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走各自的保险程序,保管好自己花费的票据等,以免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也有可支持的证据。
有一天胡一刀驾驶小客车与叶孤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客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三轮车上三人受伤,后经过交通队事故科确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一刀驾驶的小客车已上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没上商业险。
胡一刀的小客车定损是1.5万,而叶孤城电动三轮车一方三人受伤治疗花费10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3000元。如果按照事故认定书的字面理解,那么就是双方各管各的,花费多的自认倒霉。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应该这样赔付:
首先,确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案例中,胡一刀负同等责任,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
其次,确定交强险承保公司的赔偿数额。案例中,叶孤城一方三人治疗花了10万元,所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先赔偿1万元,余下的9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电动三轮)。
最后,确定双方按责任承担的数额。小客车定损1.5万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还有1000元,共计1.6万元。因为双方是同等责任,所以,各自承担50%,即1.6 万*50%=8000元。所以,叶孤城一方再给胡一刀7000元。
当然,实际中的案例会比这个计算复杂一点,比如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的机动车同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形,还有机动车一方无责的赔偿情形等等。限于篇幅,并未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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