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苗林、安如意诉称:2006年原告位于X区X号院的房屋因城市改造面临拆迁,被告此时找到原告想以5万元购买原告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当时原告家庭生活拮据,加之文化程度低,不懂国家法律和政策。被告称自己是大学法学教师,经适房指标是可以转让的。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经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归被告所有。如转让方或购买方反悔,违约方应以购房款的两倍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以原告名义入住,原告即借住亲友家。原告始终没有自己的房子,且已丧失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原告得知转让经适房指标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协议。被告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签《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腾空位于北京市X区×号房屋并交还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燕民、张澜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该房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该协议在当时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并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我们全部履行了协议书的内容,支付了所有费用,现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被告不是大学老师。原告用拆迁费在通州购买了两居室的小产权房,他们现在就居住在此房中。原告要收回房屋的行为,属背信弃义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6年苗林、安如意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6日,苗林(买受人)与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北京市X区×号房屋以367740.5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受人。同日,苗林、安如意(转让人)与燕民、张澜(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澜,全部购房款及相关一切费用均由张澜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澜、燕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向苗林、安如意支付了转让费5万元。房屋交付后,燕民、张澜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08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苗林,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林、安如意的诉讼请求。
五、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指标转让协议,但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张澜、燕民,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澜、燕民占有、使用,房屋产权证书由张澜、燕民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综合以上情况,参考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苗林、安如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腾空、返还房屋,应依法不予支持。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
相关法律问题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能继承其他房产吗? 4个回答5
- 您好,我购买了一套未满5年经济适用房,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吗? 1个回答0
- 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某花园小区住宅楼,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报建审批的, 1个回答0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生质量问题寻求维权支持 1个回答0
- 环江在建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