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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关系到后期赔偿的问题。然而,有些事故当事人却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到底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规定,法院会按驳回起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该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扩展】
 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该部门进行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相关法条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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