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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张梅律师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解析
  要旨:
  1、如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须分段计算,前后相加即可;
  2、前段封顶:协商解除、不能胜任解除两种情形下补偿期限有上限:12个月;
  3、后段封顶:超过地级市社平工资3倍的,以3倍为基数,且以12个月为限。
  生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一、分段计算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当用人单位与一个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数额=工资基数x工作年限。
  二、计算规则
  (一)新法(即《劳动合同法》)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每满一年折算成一个月,半年以上的视作一年,不满半年的视作半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上限为:工资达到地级市社平工资的3倍的,以3倍为基数,且最多计算12个月。不足3倍的,无此限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基数的认定标准)
  (二)旧法(即《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计算规则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条文,可归纳为两种算法,一种普通算法,一种特别算法。
  普通算法:
  1、工资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特别算法:
  当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管普通算法还是特别算法,工资基数是一致的,都是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新旧法计算规则的显著差别
  1、新法上限:金额加期限。新法针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工资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的上限,在此前提下,以补偿12个月为限。
  2、旧法上限:期限。在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非该两个原因解除的,则无12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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