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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方式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熊敏律师
  房屋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被征收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征收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要求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根据《征收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货币补偿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方式,付清补偿款后几乎没有后续问题。是征收人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各地往往通过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吸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虽然最终要结算两者差价,但是两者的差价显然不能太大,如果差别太大,将失去调换的本意。另外,产权调换应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不能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下降。因此产权调换方案,应兼顾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基本相当,且能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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