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
发布日期:2018-09-24 作者:池万浩律师
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沁阳法院在2016年年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支付自诉人李某精神抚慰金、抚养费、彩礼等各项经济损失7.8万元,判决逾期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4月向沁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被告人王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李某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王某仍拒不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查询到王某名下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且正常营运,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在被法院决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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