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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擅摘患者器官 法院判医院赔偿1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医生擅自作主摘除患者器官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149290.42元。

  经查明:2017年2月17日,李女士因“盆腔囊肿”到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被诊断为:盆腔囊肿、子宫壁内平滑肌瘤、混合痔;同年2月22日,医生给李女士行盆腔囊肿切除术时,擅自对李女士的子宫行子宫全切除术,李女士于同年3月4日出院并支付医疗费6347元。

  医院医生在术前、术后及李女士出院后均未告知已对李女士行子宫全切除术。2017年3月16日,李女士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恢复情况,发现子宫被切除。

  李女士向阜南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医院在给李女士诊疗过程中,针对李女士所患子宫肌瘤行子宫次全切术,缺乏手术指征,且术中更改术式,未经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造成李女士子宫次全切的不可逆后果。

  鉴定意见为:一、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二、李女士子宫次全切除后评定为7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对鉴定书确认的医疗过错无异议。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医院赔偿李女士全部合理损失。参照鉴定意见和医院的过错责任并考虑到子宫切除对李女士身心的伤害等,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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