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拆迁中的分家析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谁诉称:刘谁与杨婧系夫妻,生有杨其、杨章、杨雨、杨柴四个子女。杨贵与杨章系夫妻。杨婧于1998年9月30日死亡。2014年12月,刘谁和杨婧居住,登记在杨婧名下的门头沟区X室被拆迁,杨章代表全家与拆迁办公室达成拆迁协议,协议安置两套楼房,分别是X区1室和2室。现杨章和杨贵居住在2室,原告与杨其居住在1室。2016年3月27日,原、被告就上述两套楼房达成分家单,约定1室归刘谁、杨其所有,2室归杨章所有。杨雨、杨柴放弃安置房全部权利,由杨其给其适当补偿。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合法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其、杨柴、杨雨、杨章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可分家单的内容,分家单真实、有效。
被告杨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单上的杨贵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但是我认为这不应该是来法院解决的问题。私下我认可分家单的内容,分家单真实有效。但在法院,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杨婧与杨贵均系北京X公司中层干部,该公司进行福利分房时,二人单独测评均不够分房条件,未解决生产骨干住房困难,单位决定将X室分配给杨婧和杨贵二人,产权归二人共有。房屋登记在杨婧名下。
2010年12月10日,杨章作为刘谁、杨其、杨雨、杨柴的委托代理人就X号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为三居室和一居室各一套,各扣减应缴房款后共200070元。现两套安置房均已经交付。现2室由杨章和杨贵居住使用,1室由刘谁与杨其居住使用。
2016年3月27日,原被告就安置房分割问题,达成《分家单》,载明“位于门头沟区1室归刘谁、杨其共同所有;2、位于门头沟区2室归杨章所有;3、母亲刘谁百年后1室归杨其单独所有。母亲刘谁有生之年拥有永久居住权;4、由于杨雨、杨柴放弃以上房屋拆迁利益,由杨其支付妹妹杨雨20万元、杨柴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家庭成员签字处,有刘谁、杨其、杨章、杨雨、杨柴、杨贵各自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
四、法院判决
刘谁与杨其、杨章、杨贵、杨雨、杨柴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有效。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诉争《分家单》系全部有处分权的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杨贵辩称在家里承认《分家单》的合法有效,到法院即不认可其效力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刘谁与杨其、杨章、杨贵、杨雨、杨柴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的《分家单》有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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