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28. 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内容 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8-10-12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建设工程施工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第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812民初8335号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8 号
【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6日,原告XX公司(承包人)与被告XX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门诊楼幕墙工程)》1份,XX医院将该院的门诊楼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合同价款8321500元。
【原告诉求】2011年12月,原告组织工人开工。2013年5月28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XX医院使用。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6638975元。
【鉴定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XX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XX医院门诊楼幕墙工程量和工程总价进行鉴定。2018年1月11日,XX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XX医院门诊楼幕墙工程总价为10410751.73元。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完成施工内容,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认定。涉案工程经评估造价为10410751.73元,被告XX医院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XX公司的鉴定程序存在不当之处,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鉴定人亦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XX医院已支付原告6638975元,尚欠数额为3771776.73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第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71776.73元及利息(其中以3251239.14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520537.59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J19. 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则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J1009. 双方公司存在混凝土的买卖关系,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J100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J1004.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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