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009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发布日期:2018-10-21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疫苗(10)医疗风险警示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鉴定内容】(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二)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接种、诊治经过;(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卫生部令第 6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2号
【案例】王某某与本溪钢铁(集团)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辽05民终948号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2016) 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09 号
【基本案情】王某某在本溪钢铁(集团)X医院处接种卡介苗后出现异常症状。
【医疗鉴定】该情形已经被本溪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于2011年8月1日做出的本溪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异诊[2011]1号)认定卡介苗淋巴结炎,属于异常反应。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卡介苗为一类疫苗,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判决结果】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损伤级别报送至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接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疫苗接种单位等有关部门协助受种方向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适用法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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