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从轻量刑之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10-23 作者:王可红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及辩护人韩某某、王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1x月xx日下午前往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派出所,与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调解2017年xx月xx日唐某2与范某某发生纠纷事宜。因调解未成,栗某某、范某某等人尾随唐某1、唐某2等人离开派出所,并在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门前绿化带附近,先由栗某某上前持辣椒喷雾朝唐某1、唐某2喷射,继而栗某某对唐某1进行殴打,范某某对唐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唐某1因外伤致左颞枕部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2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左手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确发生肢体冲突,且受害有多处轻微伤,构成犯罪是没有异议的。律师努力的方向就是如何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庭困难,且赶在了快过年的时候,嫌疑人在前期侦查阶段就已经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被准许,批捕后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律师又积极提交了律师辩护意见,同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虽然未被准许,但案件进程非常快,很快案子就到了法院。经充分考虑,本案做最轻辩护,最终案件结果非常好,范某被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寻衅滋事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不同的阶段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不能被当事人的想法所左右,委托人的意见要听取,但要实事求是的跟他们解释清楚,继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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