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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承担诚实信用原则责任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8-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抽象, 且具有概括性特点, 加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调节功能, 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更加突出。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 探讨当事人、审判员等主体承担诚实信用原则责任的必要条件, 以及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责任体系的有关路径。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能有效规范民事诉讼行为, 实现良性运作。但由于其的双向性特点, 导致其在司法中的适用性有待分析。其中, 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体有待分析, 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 既包括审判、也包括执行程序。这种主体多元化的适用情形, 增加了其在司法中的适用难度。故此, 有必要深入研究其司法适用性, 以处理好法官裁判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分析   当前, 学术界对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存在争议, 其是否适用于法院受到质疑。否定观点主要认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中较易出现不诚信现象, 且法院职责规定远远高于诚实守信原则, 若存在不诚信现象, 即违反法定职责。以及, 民事诉讼的前提在道德之上, 尽管法官存在道德滑坡现象, 整体层面也将在道德基础上, 有着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为基础。而肯定观点则认为, 诚信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院。由于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其间关系的主体, 诚信原则应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其次, 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较强的教化性、指导性, 可提升法院回报社会的能力, 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但在整体角度而言, 大部分学者均认为诚信原则适用于法院、法官。虽侧重点有所不同, 但诚信原则可调整诉讼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有利于法院于当事人的关系属于权利与服从关系。   二、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行为分析   (一) 当事人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行为表现呈现多样化状态, 无法预测。诚实信用原则无法适应所有行为, 仅能根据当事人行为适当归类, 进而划分行为状态。   利用手段形成利己的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不正当特点, 使得原本不利于自身的诉讼条件, 经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利于对方诉讼状态。常见手段包括, 在有利的管辖法院开展民事诉讼;以不正当理由申请提前执行或财产保全;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不正当行为的认定主要利用法律、风俗、公共秩序、行为目标与诉讼结果等关系进行。法院可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行为, 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行为之间存在矛盾。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言行产生差异, 与之前的言行相反或存在矛盾, 并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侵害。对该类行为, 法院可根据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定。该种状态下, 主要根据对纠纷的解决目标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如, 在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由申请民事诉讼转为仲裁解决, 或故意制造某种法律不允许的状态, 即不能接受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显然, 这种情况下与自身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统一, 且不符合情理, 超出界限。此时, 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经验酌情判断。但由于法官专业素养、品行等存在差异, 故此只能利用诚信原则加以判断, 谨慎行事。若超出限制的矛盾行为, 或不适合采取诚信原则的情况, 也可考虑不采用诚信原则。   非法使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 使用有关诉讼权利。以保证当事人的司法救济, 以及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保障。当然, 当事人在采取有关诉讼权利时, 需要具备善意、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权利的根本目的等原则。若当事人借助诉讼权利, 非法加害他人, 无故增加法院负担, 将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对该类行为法院可适当使用诚信原则, 加以规避。   (二) 法院行为   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保持清醒的头脑, 符合法律规范, 公正合理。诚信原则对法院诉讼行为的制约主要包括:   滥用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法院可对民事诉讼的有关进程进行控制, 管理民事诉讼程序, 进而确保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但在该过程中, 仍有可能出现法官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组织诉讼程序过程中, 背离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理念, 违反当事人价值目标,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度。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守程序规范, 时刻秉持诚信、善良、公正、合法、合理的诉讼程序开展民事诉讼流程, 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保证。法官不可存在为官谋私情节, 不可自行解释法律, 不可私自运作诉讼程序。常见的滥用权利的行为包括:随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未能给予双方当时人充分的防御与攻击机会。违反法律规范转换诉讼程序。以及怠于有效控制庭审秩序。   滥用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需要法官根据事实情况, 做出正确的认定判决, 是法官重要的职权。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社会纠纷产生动因的多种多样, 法院无法预兆各种现实情况, 法律表达可能存在歧义, 自由裁决存在不确定性。诚信原则要求法官收集充分证据, 以及能够证明判决公平公正的证据, 使得双方当事人得到合理的利益平衡。滥用该权利的状况主要表现为:未能尽到审判职责, 即超出法律规定限制范围, 未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对审理案件中需要的证据, 由于当事人客观原因未能主动收集, 未能给予充分调查行动, 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法官在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时, 应以诚信原则为根本, 在案件基础上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进而得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优化诚实守信原则在司法中适用的路径   (一) 完善解释制度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基础上, 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提出证据、答辩的机会与条件。因而我国应在立法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释明制度, 涵盖原则、主体、内容、方式等各种措施。完善的解释制度应遵循公开原则, 要求法官释明以公开方式进行。中立原则, 即要求法官不向利益方倾斜, 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能。以及真意原则。即在释明时, 其范围应限定在当事人真实意图以及合理边界内。   由于存在释明不当的行为, 包括法官怠于释明、错误释明、过度释明三种状况。此时, 应赋予当事人质疑、质问权利, 并规定法官给予答复之义务。将一些释明不当的案件, 直接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   (二) 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由于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行为多种多样, 具有不可控特点。因此, 以法官职业修养为出发点, 提高法官专业能力, 继而提升诚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其一, 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 以避免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绩效考核中主要包括上诉改判率、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以及上诉率、信访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评判法官执业能力, 强化绩效考核。   其二, 建立法官淘汰制。对于连续几次绩效考核处于末位的法官, 采取淘汰制, 不得再从事法官职务。以强化法官队伍, 提升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 本文主要分析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行为, 以当事人行为与法院行为分别阐述。诚实守信原则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 其适用性受到约束。遂提出几点优化适用的路径, 以强化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力度,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保障民众基本权利, 提升法院判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巢志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兼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与实务判例为参照.比较法研究.2015 (3) .   [2]曹守晔、杨奕.促进守法诚信提升司法公信--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体现诚信原则若干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5 (7) .   [3]熊德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经验及其启示.北京社会科学.201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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