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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范围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范围问题。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学员问: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请问:   1、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吗?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临时工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   3、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此罪?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1、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2、不是的,这里只要是工作人员就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3、不可以,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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