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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2日晚,张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附近捡到了一部白色的华为手机。很快张某便解开开机密码。通过更改该手机上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张某进入这部手机机主的支付宝账户,并将账户余额宝中的64593.44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当天晚上,发现手机丢失的机主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支付宝公司了解情况同时申请冻结转账。6月3日,该笔转账即被支付宝公司冻结,而此时的张某已经坐火车来到了距合肥市600多公里之外的杭州市。6月8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月10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否是能够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首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64593.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中表示,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由于家庭遇到困难,一心想替家里分担,捡到手机后一时起了贪念做错了事情,以后坚决不会再犯,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到张某系初犯,涉案财物已追回,被害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取保期间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等情节。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张某应当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杨律师在此提醒各位:面对这种手机丢失或被盗造成移动支付软件内钱款被盗的情况,宗律师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手机一定要设置锁屏密码;二是支付软件不要设置自动登录,取消记住用户名的设置;三是设置支付密码,尽量不要使用免密支付功能,而且支付密码最好不要用自己的生日、手机号码,比较容易被破解;四是最好要设定消费限额,防止损失扩大;五是更换手机号码时,要及时解除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与手机号的绑定,从而有效避免移动支付账号被盗取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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