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转让小客车指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郝某以15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小客车配置指标使用权转让给何某后,因反悔向何某讨回指标遭拒,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确认双方签订的小客车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吴丁亚律师提示,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获得一个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因自己并无买车计划,郝某便想将该指标作价转让。郝某联系上了急需购车的何某,双方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郝某将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何某用于车辆落户,何某可以终身使用并自由买卖该指标,何某向郝某支付转让费15 000元,交易后车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和违章,均与郝某无关。协议签订当日,郝某将中标通知书和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一并交给何某。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郝某便开始后悔,于是屡次联系何某,希望能够要回指标,但都被何某拒绝。眼看现在北京的小客车配置指标越来越少,中标的概率也越来越低,着急的郝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何某到庭后表示,如果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他也没有办法,只是自己又将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他人,很可能经过了多次转让,现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已经不清楚了,所以无法返还指标。
庭审中,郝某与何某表示,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和转让款的返还事宜,双方另行处理。
吴丁亚律师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于2010年12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该规定明确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郝某与何某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依据《合同法》第七条之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郝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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