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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①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要求达到什么程度,有三项指标:第一,客观行为是否相同;第二,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第三,触犯罪名是否相同?
  例1,甲隐瞒杀人意图,对乙说:“我们一起教训丙!”乙答应。二人在黑暗中共同踹丙。 丙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能够查明,致命的是踹到心脏的一脚,但无法查明是谁踹的这一脚。
  例2,甲乙用一把枪比赛枪法,轮流射击前方树上挂着的瓶子。远处一个行人丙被打死。 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个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1.完全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罪,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上述案例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 构成故意伤害罪,三项指标完全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只能对甲乙各自单独定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到甲或乙的头上。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对乙只能故意伤害罪论处(不构成致人死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只要求一部分相同即可,也即两人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触犯罪名可以不同。就相同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上述案例1,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杀人的行为和故意包含了伤害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这样就可以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也即在无法查明是谁致人死亡时,无需查明,因为即使查明是其中一人所致,另一人也要负责。结论: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乙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有人可能认为,既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怎能定不同罪名?其实,构成共同犯罪是一回事,最终定什么罪名是另一回事。二者无需捆绑。
  虽然部分犯罪共同说比完全犯罪共同说合理,但是无法妥当解决案例2.按照部分犯罪 共同说,甲乙是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因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不但要求存在死亡结果,还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种结论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
  3.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部分相同,主观上对相同的行为有意思联络, 在此基础上至于是故意心态还是过失心态,在所不问;触犯罪名不要求相同。由此,共同过失犯罪也能成立共同犯罪。上述案例2,甲乙有意思联络,是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就可以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也即在无法查明是谁致人死亡时,无需查明,因为即使查明是其中一人所致,另一人也要负责。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当然,如果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作无罪处理。
  【提示】虽然行为共同说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合理,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 “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只能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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