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该行为就是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概念,也应如此理解:二人具有符合客观要件的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共同“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那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
例1,甲(15周岁)让乙(20周岁)为其入户盗窃望风。乙照办,甲盗窃既遂。甲乙在客观层次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层次,甲因年龄不够而免责(最终反过来可以说甲不构成犯罪),乙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帮助犯论处。如果不承认甲乙在客观层次构成共同犯罪,就无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因为不能只有帮助犯、没有实行犯。(四要件体系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年龄的弊端便体现于此)
例2,甲(13周岁)与乙(20周岁)共同轮奸了妇女。甲乙在客观层次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层次,甲免责,乙构成强奸罪,并以轮奸论处。如果不承认甲乙在客观层次构成共同犯罪,就无法对乙以轮奸论处。
【提示】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违法层次的特殊样态。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客观违法层次,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在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上,二人具有连带性。至于在主观责任层次,谁应受谴责,可以分别判断。即所谓“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例1,甲乙共同故意杀丙,甲开枪打死丙,乙未打中。之所以要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是因为如果单独处理乙,就无法让其对丙的死亡负责。由于二人是共同犯罪,违法是连带的,乙也要对甲制造的死亡结果负责。
例2,甲(12岁)与乙(20岁)故意杀丙,甲开枪打死丙,乙未打中。二人在客观层次构成共同犯罪,由于违法是连带的,乙对死亡结果也要负责。在主观责任层次,甲未达法定年龄,免受谴责,乙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即,责任是个别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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