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1.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注意】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