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姜堰一特大电信诈骗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8-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贺祥朋等人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公司,设立投资网站,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购买国际期货模拟交易系统软件(虚假平台)等,并通过他人购买被害人电话号码资源。同时发展被告人贺某、孙某等人为代理商,耿某、李某等人为负责人的办公点;各办公点、代理商设立市场部、客服部,部分市场部下设业务组。
各办公点、代理商对招聘的业务员进行“包装、配合、画饼、吹牛”等话术培训。培训后,市场部员工以化名,微信、QQ聊天等方式与不特定对象联系,谎称公司为同花顺合作单位、新阳光私募公司等,客户缴纳会员费与公司合作,就能在一定期间内取得高收益;并向被害人随机推荐股票,无论股票上涨或下跌,均推荐公司有更赚钱的股指期货业务,可买涨买跌,是T+0交易,M90计划等;将被害人骗到公司在网站上设立的虚假平台注册账户,让被害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入金”(投入资金),并安排人员通过虚假平台的后台人工录入被害人入金金额、虚假配资额等数字形式,制造被害人投资期货市场的假象。
被告人采取在虚假平台提高手续费收取标准、虚假配资的方式后,诱骗被害人签订委托操作协议,要求被害人将期货账号、密码交公司人员操作。通过频繁操作或指导被害人反向操作,致被害人短时间内在虚假平台投资迅速亏损。被害人在虚假平台的投资通过扣减交易手续费和亏损额等数字游戏形式被骗取,但被害人误以为是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规律所致,但实际上被害人的资金未进入国家正规股指期货交易市场,所有资金由被告人贺祥朋等人掌控,用于股东利润分配、员工工资和提成发放、返还代理商佣金等。被告人贺祥朋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半年来共骗取被害人钱财计人民币26499276.43元,受害人数为244人。
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祥朋等46人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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