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基因编辑婴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学临床试验,涉嫌触犯医疗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引言
有关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以下简称基因编辑婴儿)的信息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仍在调查核实中。这主要是基于对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视和人类生命尊严的维护,仅依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已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该事件不仅仅是科学的问题、或者伦理学问题,已涉嫌触犯(但不限于)我国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分析如下。
二、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这一类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四大类。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非医务人员不能单独触犯该罪,但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并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是主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为过失,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有三个特点:第一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医务人员轻信所预见到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不单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还包括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观为第一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如输错血、发错药等实施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没有及时抢救危重病人等本应履行医生的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的行为。第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
四、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08]36号))。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违反的是其中的(三)、(五)和(六)。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基因编辑对婴儿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长远的和不可估量。一般认为,基因编辑CRISPR技术脱靶效应很明显,可能导致误伤其它基因;被删除的基因CCR5,确实可能促成艾滋病感染,但它还有更多重要功能,从而引发不可预期的疾病;对于胚胎的基因改造,并非单单是对一个婴儿的改造,对后代造成不可逆的群体影响。但目前没有损害后果评估是入刑的难点。
五、结语
近年来,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这一法律条文的确立对医务人员乃至整个医务界的行为影响极为强烈,因为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对当事人和涉事医疗机构的影响很大。涉医疗事故罪公诉案件相继见诸报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医疗事故罪与非罪及刑罚适当性的争论。与医疗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其他诸如生产使用销售假药、劣药罪,走私药品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也有法院裁判案例报道,虽然一般均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而谨慎适用,但是建议科学家在开展科学研究尤其是医疗活动时,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呼吁国家规范立法,从法律制度上防止这类事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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