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刘琬琳律师
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由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第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亦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实属法律错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劳动部门负责征缴,甚至规定了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因此,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第二,支付生活费也不是仲裁受理的范围。第三,原告诉称被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被告称公司自1996年开始未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故现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生活费,原告无须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由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第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亦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实属法律错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劳动部门负责征缴,甚至规定了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因此,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第二,支付生活费也不是仲裁受理的范围。第三,原告诉称被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被告称公司自1996年开始未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故现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生活费。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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