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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丁嫣律师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何区别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室指劳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两年内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指导自己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裁决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的均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区别
  1、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劳动仲裁是适用调解,仲裁是有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
  2、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3、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的原则。
  4、劳动监察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5、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收集证据。
  6、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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