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植物人 ,车主委托律师争取到高额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7年3月24日18时09分许,原告周某驾驶电动自动车沿锡张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国民路交叉路口后,由西向东南方向通过路口时车辆前侧与沿锡张路由北向南直行的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侧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即送入张家港澳洋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81天,花去医药费283819.71元。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原告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周某委托南京陈建平律师到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后经评定构成一级伤残,遂变更诉讼请求为180多万元,由平安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400元、其余损失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40%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1.医药费283819.71元是否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2.出院后的护理费到底先计算5年还是10年,且周某回河南农村生活,家人的护理费按多少计算。
3.伤残赔偿金到底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因为总额相差48万元。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92109.71,由被告平安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4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628683.88元,合计赔偿原告周某749083.88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亮点在于:
1.医药费283819.71元获得全额赔偿,没有扣除非医保用药。
2.原告周某已54周岁,护理费一次性先争取到10年,且在河南农村生活每天按120元
的标准。在赔偿总额上,相比支持5年护理费,多了22万元。
3.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周某虽然只到江阴市工作一个多月,无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但通过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找到其在张家港市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最终争取到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在赔偿总额上,足足比农村标准多了48万元。
本案的遗憾在于:
1.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由于原告委托时间较迟,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若是委托律师在责任划分前尽早介入的话,则争取到同等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总额会多出34万元。
2.如果构成同等责任,由于原告周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申报工伤,按其植物人的状态,则又会另外或赔100多万元。
所以,建议当事人事发后应尽早委托专业交通律师介入,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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