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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流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邓普云律师
导读: 女职工应当享有的流产后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很容易被混淆,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也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因此如何区分二者的假期很有必要,下面小编给大家梳理相关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流产的生育津贴也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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