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购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购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2013年6月,甲广告公司计划在A地开设分公司,遂与乙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广告公司购买乙地产公司位于华府广场的商用房,房屋价款为300万元,首付为总房款的50%即150万元,面积为150平米,乙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甲广告公司可要求乙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之后甲广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至2014年5月,乙地产公司仍未完成交房,甲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地产公司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支付首付款占用利息。
合议庭意见:不可同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甲广告公司在追究乙地产公司违约责任时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遂判决乙地产公司退还甲广告公司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卖协议有效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如果逾期期间既追究逾期的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则是对损失的重复计算,从而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
因此,当借款合同中即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诉讼中只能择其一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约定若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甲广告公司可要求乙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甲广告公司在追究乙地产公司违约责任时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应再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其认为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应在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同时要求赔偿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