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张梅律师
2013年6月,甲广告公司计划在A地开设分公司,遂与乙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广告公司购买乙地产公司位于华府广场的商用房,房屋价款为300万元,首付为总房款的50%即150万元,面积为150平米,乙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甲广告公司可要求乙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之后甲广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至2014年5月,乙地产公司仍未完成交房,甲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地产公司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支付首付款占用利息。
合议庭意见:不可同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甲广告公司在追究乙地产公司违约责任时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遂判决乙地产公司退还甲广告公司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卖协议有效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如果逾期期间既追究逾期的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则是对损失的重复计算,从而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
因此,当借款合同中即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诉讼中只能择其一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约定若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甲广告公司可要求乙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甲广告公司在追究乙地产公司违约责任时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应再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其认为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应在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同时要求赔偿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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