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均须遵照履行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即删王某某、李某某于1999818日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710日领取离婚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就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等情况作出了约定。按约定,李某某需在离婚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王某某支付100000元,而李某某仅支付64000元,尚需支付36000元。现李某某拒绝支付,王某某委托律师,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起草起诉状,请求:李某某即时支付36000元,并赔偿王某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庭审中,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李某某即时支付王某某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
离婚证1份,证明原、李某某于2013724登记离婚的事实;
    2.
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按约定李某某须于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王某某100 000元的事实。
    
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法院确认的证据及王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王某某、李某某于1999818日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710日领取离婚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情况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5条载明男方补偿女方现金10万元用于对010701号房产装修之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给女方。后李某某仅支付64 000元,余款36 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王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余款36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王某某放弃要求李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李某某方的利益,法院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某某补偿款36 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