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新修水泥路 男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舒城县春秋乡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春秋乡畅通工程文王村春寺路水泥路。同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以新修的水泥路侵占了自家宅基地为由,驾驶铲车将宅基地附近的长18米、宽3.5米、高0.2米的水泥路损毁。经鉴定,被损毁水泥路价格为人民币7699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8年4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对损毁的水泥路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谅解。2018年12月6日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构成坦白;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故采纳辩护人对此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已修复被损毁的路面,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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