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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交付婚姻保证金 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还包含离婚的自由,以“婚姻押金”或者“婚姻保证金”的形式变相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婚前约定交付婚姻保证金
郭某与周某系倒插门婚姻,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由于周某的父母认为倒插门的婚姻不稳定,因为在当地有许多倒插门的女婿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就会因各种问题发生离婚或者财产纠纷,为了确保郭某婚后能与自己的闺女能长久稳定的生活,周某的父母就要求郭某婚前必须向周某交纳5万元的婚姻“押金”。于是在媒人见证下,双方签下约定:郭某将现金5万元抵押周某家,如果男方不愿意和女方生活的话,没收押金;如果女方不愿意和男方生活的话,应退回男方押金。2011年,郭某带着部分生活家具入赘到周某家并举行了婚礼,年底二人领取了结婚证。不过,一纸协议终究没能把这段婚姻维系长久,婚后的三年里两人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秋两人最终不欢而散。2016年年初,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邓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问题分歧很大。
法院判决:应返还婚姻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自2014年秋二人便分居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也表示同意,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院对其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其押金5万元的诉求,该押金的目的为了预防婚后一方有变,婚姻关系解体。但这种以“押金”形式束缚婚姻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故协议应是无效的协议,原告依法应返还该5万元押金。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原告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被告郭某现金5万元。
律师说法:婚前约定交付婚姻保证金,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本案中双方婚前“押金”协议是否属于彩礼,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彩礼的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本案的押金主要是为了防止男方婚后变心,发生婚变,类似于婚姻保证金。“婚姻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的婚姻押金协议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不能被钱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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