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假离婚 前妻能否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姚雷律师
案例简介:夫妻假离婚
胡某与陈某于 1995 年 12 月 6 日登记结婚,2002 年生育女儿陈小某。为了生育一儿子,躲避计划生育,胡某与陈某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便于2002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在家乡盖起了一栋三层房屋,于2004年生育儿子陈某某。2015年6月,陈某在外务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一次性补偿 608449 元。胡某以妻子名义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但陈某的母亲王某不同意。
法院判决:前妻不能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5 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胡某虽然与陈某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儿子,虽然家乡的房子是离婚后才盖的,但是是在双方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所以胡某可以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陈某遗产,胡某已经不是陈某的妻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不得主张。
律师说法:夫妻假离婚,前妻能否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胡某可以主张分割房屋,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无权主张。首先,陈某死亡后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陈某的遗产,应当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胡某与陈某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故其无权继承陈某的该笔遗产,这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依法由其陈某的父母及其子女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5 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胡某虽然与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形成了同居关系,房屋也是他们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故胡某有权主张分割房屋。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