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仿真枪是不是武器?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网购“仿真枪” 刘大蔚被判无期
1996年出生的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他的在父亲刘行忠说,刘大蔚从小就喜欢摆弄玩具枪,他在网上买仿真枪的事孩子母亲是晓得的。
在2013年夏天,刘大蔚在QQ上和一个台湾的卖家征询过买枪的事,但事先卖家称没有货。隔了一年,2014年7月1日左右,卖家自动联络儿子说有货了,要不要买。“说是买20支以上是零售价,也有儿子的冤家参与拼单,所以一共买了24支,3万元。”
刘行忠称,没过多久,台湾的卖家又联络儿子说货送不到了,把3万块钱都退回来了。本以爲这事就这麼过来了,但是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刘大蔚却由于这事被抓,理由是走私武器。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3年8月,刘大蔚经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置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效劳费合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爲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外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停止报关、交纳关税、转运。7月22日清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紧缩气体爲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爲枪支;1支不能确定能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能否爲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爲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当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福建高院以为,刘大蔚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加重、免除处分情节。原审已充沛思索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纳上述,维持原判。
法院决议再审 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案件判决后,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刘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述。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发布通报称,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议,以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原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分明不当,决议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停止再审。
刘大蔚的代理律师徐昕表示,他将爲刘大蔚作无罪辩护,希望法院可以当庭放人。此前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紧缩气体爲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成绩的批复》,他以为,适用这一批复,刘大蔚该当被宣判无罪;从证据角度动身,案件定罪证据缺乏,也应判决无罪。
“两高”批复 充沛思索客观动机
往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发布了《关于涉以紧缩气体爲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成绩的批复》,对以紧缩气体爲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成绩作出规则。
《批复》明白,关于合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贮存、持有、私藏、走私以紧缩气体爲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爲,在决议能否追查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只该当思索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该当充沛思索涉案枪支的外表、材质、发射物、购置场所和途径、价钱、用处、致伤力大小、能否易于经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爲人的客观认知、动机目的、一向表现、守法所得、能否躲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确保罪责刑相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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