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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 借贷合同的利息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张梅律师
一、案件事实
原告应美琴为与被告颜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美琴起诉称:2010年2月8日,被告颜英姿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原告应美琴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颜英姿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颜英姿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应美琴与被告颜英姿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书面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返还的,应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英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应美琴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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