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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公开宣判闫某等11名被告人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赌博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其二人为主要纠集者,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招揽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抚顺市海浪乡等多处偏僻地点设立赌局,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于2017年8月末至2017年9月10日间每日聚众赌博。闫某为显示其有足够的维持赌局秩序的能力,经与王某等人事先预谋,又召集张某某2、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某1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并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经事先预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闫某系主要纠集者,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系积极参与者,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某、苗某某、刘某1、于某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于某某、刘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一审涉恶案件。沈阳中院受理后,及时向各被告人下达起诉书,告知其诉讼权利,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名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该案的公开庭审和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对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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