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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在朋友圈卖假减肥药被判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肥胖的人不想运动节食,却想快速减肥成功,一些看到商机的人便充分利用互联网,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起了减肥药。在重庆垫江,一名26岁的公司女职员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卖减肥药后,却惹上大麻烦——因为她在朋友圈里卖的号称吃一颗就能瘦一斤,吃一袋就能瘦十斤的减肥药竟然是一种有毒有害食品。1月30日上午,这名年轻的女子站上被告人席,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是垫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朋友圈里的减肥药靠谱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购物网上购买减肥胶囊和粉红色药丸,经自己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便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号称其卖的减肥药纯天然、无副作用,让人不运动、不节食、无痛苦就能减肥逆袭。周某某发布的真人减肥成功照片吸引了很多朋友圈里的好友,她们纷纷向周某某购买这种卖400元一袋、实际成本只有30元钱的减肥胶囊,然而,很多人吃了该减肥胶囊后常常觉得口干、没有食欲、心跳加快、人没有精神。其中一名买家曾问过周某某减肥胶囊里是否含有“西布曲明”这种成分,周某某通过上家了解到减肥药里面确实含有。“西布曲明”是一种有毒有害成分,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减肥药里不得含有。但周某某仍继续在朋友圈里宣传销售这种减肥药。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减肥胶囊809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查获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明知减肥胶囊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胶囊、塑料袋、药盒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警示声明产品的危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非正规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购买药品,很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同时因为无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不清楚,增加了用药风险,所以在网上购买药品一定要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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