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柳连强律师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仅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未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用工建立何种关系。但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审判实务】中对此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进一步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小编特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相关意见及答复整理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审判实务】
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本条规定精神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条规定精神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本条规定中暗含着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当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实践中,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比较多,而且达退休年龄情况比较复杂,又有很大的争议。
如第一种观点认为,达到了退休年龄,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因此,即使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一部分劳动者亦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不规定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说明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依法理,终止与否的问题,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即可以是协议终止,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终止。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性质应为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有续签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
如,张某自1970年开始就与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01年,张某年满60周岁时,某公司应该参照国家关于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并未办理,即张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其不属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某公司安排张某继续从事门卫工作,继续让其工作至2007年3月。前面所述,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本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条件。而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来源于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第115页-117页)
【最高院民一庭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相关文章
- 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工作,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法信码 |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界定
- 浅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劳动纠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四川: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员工与单位仍然是劳动关系
- 四川: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员工与单位仍然是劳动关系
-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评估机构出炉!
-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