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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无效,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张梅律师
       何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16年年初,某医疗机构在明知何某未取得上述证件的情况下,仍聘用何某从事医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半年后,卫生行政部门到该医疗机构检查,发现何某无相关证照,要求何某停止工作,并责令医疗机构整改。随后,该医疗机构通知何某无须再上班。       何某认为,某医疗机构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是起诉到劳动仲裁委,仲裁委逾期未受理,何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关乎人身健康权,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此为,该项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关属无效劳动关系,如果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责任,违背《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在劳动关系无效前提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应是劳动关系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如仍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并且,即使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亦属无效。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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