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离家出走在外借款不还 法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吴远国律师
【案情回放】
原告汪女士表示,在2003年至2014年期间,她前前后后共借给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也出具了《借条》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言明于2015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归还。
然而,万先生仅返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款。汪女士多次催索无果,于是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怎料诉讼期间,万先生突然人间蒸发,导致法院虽然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始终无法执行。
汪女士又急又气,她突然想到借款中的14.9万元是在万先生与其妻子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汪女士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而被告秦女士则表示,从2001年开始,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因此,汪女士自愿给万先生钱与她无关。
与此同时,秦女士还提供了2003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证明在她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年,万先生就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自己并不知晓万先生向汪女士借钱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年民事判决书,2001年2月5日万先生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再结合借款发生的时间为2003年,法庭依法确认借款发生时万先生已离家出走,秦女士与万先生虽有夫妻之名,却并未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汪女士主张该笔借款系万先生与秦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明显缺乏依据,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 朱春叶 徐赟 郁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期限未到期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 离婚后索讨该还多少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还1万元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 离婚后索讨该还多少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还一半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 离婚后索讨该还多少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还1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屋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赌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赌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赌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