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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钢板下落不明,不能鉴定“坑”了谁?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张勇律师
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案情简介
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右股骨中上端开放性骨折、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损伤。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尺骨、右股骨植入接骨板。5个月后患者腿部疼痛,再次入院,发现右股骨接骨板断裂,院方二次植入另一种型号的金属接骨板,3个月后患者右股骨钢板再次发生断裂,后行髓内针固定术治疗。患者为了查清断裂的金属接骨板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申请对断裂的金属接骨板进行司法鉴定。但两次断裂的金属接骨板均无法找到,导致鉴定不能。
法律简析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金属接骨板无法找到致鉴定不能,双方的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层面来讲,即为医疗机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理问题。下面就从医疗废物的角度对本案做简要分析。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本案中,断裂的金属接骨板按照医疗废物目录及分类相关规定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我国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医疗废物流入社会造成传染和危害。作为医疗单位,人民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理应当有严格的处理流程和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即便是将断裂的金属接骨板交给病人及家属也应当履行相关交接手续,并且取出的接骨板包括螺丝钉,原则上是禁止患者带走的。需要做伤残等级,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应该向科室申请至医务科,填写一份手术取出植入物病人领取申请表,并经医务科审批盖章后,由手术室消毒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交给患者,申请表需由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签字,登记备案保存。即便接骨板取出以后没有因为争议被患者取走,由于其属于感染性废物,也需要按照医疗废物条例进行上报,统一处置销毁。人民医院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已经将断裂的金属接骨板交给了患者,而患者否认收到,人民医院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登记备案以及交接手续,用以证明已将断裂的金属接骨板交给了患者或者家属,但其并未提供,故法院认定涉案的断裂金属接骨板在人民医院。被告医院由于不能提供断裂的接骨板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因接骨板断裂造成损失共计6万余元。
除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的问题,实践中还涉及到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扩散等纠纷。随着我国医疗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时代的到来,医疗废物的管理需要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医疗机构应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从医疗废物源头合理分类、规范处置。完善医疗废物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配备医疗废物管理硬件、软件设施,强化废物收集、处置、运送管理;加强制度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及危害性。
本案例属于民事诉讼,但同时仍需提醒各医疗机构要注意避免触犯行政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患者的权益还关乎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制造主体,应当建章立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操作,完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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