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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一女子宣扬邪教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孙勇)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8年3月,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南站派出所民警在乌鲁木齐南站候车室进站口安检时,从湖南省沅陵籍进站旅客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法轮功组织活动资料:书籍5本,宣传册21册,宣传单31张,手抄笔记本2本,书签2个等。王某某证实上述自己随身携带的部分法轮功组织活动资料来源于被告人陈某某。之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搜查出印有反宣内容的人民币、光碟、磁带、“护身符”等20类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以上,传播邪教宣传光盘一百个以上,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真诚悔罪,并当庭声明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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