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辗转多地实施传销 一女子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发布日期:2019-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小辉)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2月,“90”后女子谷某被朋友骗至湖北省孝感市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为业务员,并购买了3套产品。2012年10月,谷某将何某骗至浙江龙游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后其与何某等人先后在浙江龙游、浙江兰溪、江西上饶、江西弋阳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谷某在浙江龙游被提升为业务主任。2014年至2016年6月,谷某与何某等人先后在浙江龙游、浙江兰溪、上饶信州区从事传销活动并管理当地传销窝点。2016年6月左右,何某带谷某、李某等业务主任带领30余名传销人员脱离原传销组织在江西弋阳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何某管理传销组织资金,2016年8月,谷某在江西弋阳提升为业务经理,并到各传销窝点进行榜样宣传,2016年9月,谷某离开江西弋阳,但继续作为业务经理从传销组织获取报酬。2017年4月左右,何某指示欧阳带领杨某(已判决)等十几名传销人员到江西贵溪从事传销活动,之后发展了三个传销窝点。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何某分7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谷某报酬共计人民币2828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