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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坐高铁被拘留案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刘琬琳律师
据齐鲁网,17日早上,威海站派出所接报警称,在进站闸机处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经查,该名男子姓何,持姜某身份证和一张威海发往北京南的高铁票,身份证与车票信息均与其本人不符。何某男子曾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刑,因未缴纳罚金,被法院限制乘坐高铁。此次乘车无法买票,心存侥幸借了朋友姜某身份证,但在实名制验票时被查。警方给予何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给予姜某警告并处行政罚款。
 
这个事件说明,没有身份证是不行的,不能坐车住宾馆,借用身份证也是不行的,不但要被查,而且出借身份证的也被处罚。这主要归功于人脸识别技术,让身份证与本人合一,无法假冒。这个技术也加强了对身份证本人的保障,譬如盗取、拾取的身份证就不能随便使用了。
 
前段时间,在卷宗里也看到了这样一件事,有个当事人因违法,出去避风头,躲在深山农家里,不使用自己身份证与手机,但是那边不能洗澡,于是某日借了一张身份证去宾馆住宿,服务员也没有怀疑,但是在人脸识别的时候,跳出的却是其本人的身份,且自动联系警方,于是自投罗网被抓了。此亦是人脸技术之故也。
 
以法律而言,《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及对于出借身份证的是给予警告、罚款,而冒用、购买、出售身份证的,处罚略重,是大额罚款或者治安拘留。
 
刑法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一般三张作为追诉起点,但是如果伪造、变造一张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也要被追诉,而不是治安处罚。
 
刑法还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身份证不可乱使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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