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系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与原告瑞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瑞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32万余元。
案件宣判生效后,被告人何某某为逃避执行于2012年4月将九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何某某于2010年11月从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股东变更为自己的亲属何某寿和凌某某,并由凌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瑞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瑞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瑞昌法院执行法官前往湖南省岳阳市向被告人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时由何某某的弟弟何某权签收,并已转告被告人何某某。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法院依法查封了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九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九间门面,并公开拍卖,瑞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分配了21.16万元。其后,瑞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出售16间车库,得款90万余元,被告人何某某将该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整个执行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变更个人联系方式,离开住所,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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