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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离婚起诉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张颖律师

 离婚率越来越高,而且阶段都不一样,有些的是闪婚完就离婚,有些是在孩子有了之后要离婚,有些的就是在妻子怀孕时想离婚,但是法律上其实有规定,在妻子怀孕时不能提出离婚,那么孕妇离婚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孕妇离婚起诉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讲,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
  二是讲,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讲,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这就不难看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二、离婚起诉后法院是先通知被告还是原告  一般来说,先送达被告再送达原告。这样避免在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法送达时出现的已送达的传票以及举证期限作废尴尬。
  离婚起诉,法院受理后,应将开庭时间通知原告和被告。 这个情况是离婚诉讼的第二阶段,法院要求被告收到起诉书15天内到法院做书面答辩。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三、离婚起诉费用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北京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15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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