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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要,促进太原社会稳定,实现率先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太原市应急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编制目的

  针对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整合现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资源,明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指挥、处置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指挥体系。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义务。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体系。通过总体预案的编制,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属地管理,达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增强太原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减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属地管理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太原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建立市、区(县、市)两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平台,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体系,实现“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逐级提升”的应急机制。

  平战结合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要求,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与国防动员结合起来,加强与驻军、武警的协调配合,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强化应急分队培训、演练,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处置能力,实现平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与战时保障的有机结合。

  社会参予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四)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等。

  2、地方法规、规章:《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太原市消防条例》、《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3、城市发展现状:太原是山西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是我国中西部地区一个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大型城市。太原地理位置特殊,地质环境不稳定,市区周边存在较多自然灾害隐患。太原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市中心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存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因素。

  制定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政府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太原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因素

  (1)现状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等4大类16种:

  (2)特点

  太原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聚集,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频繁;市区周边多矿区,地质构造复杂,形成了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并发,灾害种类多、损失重、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的特点。随着太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将是太原主要的人为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沙尘暴、雪灾等将是太原主要的自然灾害。地震、环境污染、城市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将是太原主要的潜在灾害。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推广普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传播、蔓延等将成为太原新的致灾源。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1、设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职责: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程序提请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行使法定权利、采取应对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太原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周边城市、驻军支援;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武警关系;在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全市性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程序,并实施组织指挥。

  2、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设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处室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市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太原市及周边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特大、重大信息即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定期组织修订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实现各专业系统、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协调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周边城市关系,统一调配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资金,指导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事件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市民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进行预案演习;承担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聘请社会各界专家、科技人员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为太原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市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4、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工作。

  5、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见附图)。

  市应急委员会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最高组织机构,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办公室开展工作,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统一指挥。各县(市、区)应急委员会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最高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和事件相关单位参与市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三)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武警应配合太原市搞好并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建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对涉密重要信息,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研究发生在本市周边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汇总分析本系统管理范围内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市应急办公室接到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报请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

  1、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的接收、分析整理与传递工作(办公室电话为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各县(市、区)、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准备,并适时启动专家组。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各职能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络管理、智能分析、数字传输,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建立太原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

  (四)预警级别与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属于单灾种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其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无伤亡或伤亡人数较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自行处置。

  黄色等级(Ⅲ级):属于一定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发生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自身力量无法处置,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橙色等级(Ⅱ级):属于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严重、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事件涉及多区域、多部门,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多个职能部门或行政区域协调配合处置。

  红色等级(Ⅰ级):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动员全市力量,或调动驻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武警及周边城市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处置。

  2、各县(市、区)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各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时,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作进一步细化。

  3、预警级别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应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4、市应急办公室接到预警建议报告后,经分析研究,认为事件势态严峻,有扩大、蔓延趋势,可能涉及市多个区域,或将对全局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变更预警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涉及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大小等,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仅靠个别单位与职能部门自身力量和资源能够自行处置的一般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需要调度少数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的较大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多个区域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重大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发生突然、事态复杂,将对全市或市大部分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威胁,需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以及需要请求省、周边城市、驻军和武警应急支援的特大事件。

  与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相对应,确定应急预案的级别。

  2、预案制定

  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其中:

  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实施。

  Ⅰ级预案启动:由市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预案启动后,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应急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外援单位领导组成。其中: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对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外援单位领导任执行指挥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Ⅱ级预案启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发布。预案启动后,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应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全面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Ⅲ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预案启动后,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预案启动: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布。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办公室应通过市外事办或市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预案。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公室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指定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公室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市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驻军、武警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太原市自身控制能力,需省或其他城市提供相应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相应机构,并申请省宣布本市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四)新闻报道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市应急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组,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五)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处置完毕、伤亡人员得到救治、灾区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经批准后,退出应急状态。

  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应急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灾民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对损失情况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灾害发生后,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要根据市应急办公室通知,立即启动社会捐赠机制,并指导协调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捐赠组织做好捐赠工作。

  (三)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灾区财产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调查总结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办公室。由市应急办公室总结分析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

  六、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技术和信息保障

  1、建立有效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本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2、建设标准统一、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市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3、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全市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定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送。

  (二)通信保障

  1、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讯网络系统。以市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2、在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相关专业应急指挥部、事件现场之间的联系。

  3、在市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市通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北方电信公司分别组织建立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实施本公司网络范围内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组织指挥。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应急救援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专业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实施应急储备,提供应急保障。

  3、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救援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四)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交管、森林防火、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为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为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消防、医疗、森林防火、矿山、市政、危化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专业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组织保障方案。

  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人员人身保险等,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本系统、本单位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综合性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和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健全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由市建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太原公路分局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运输车辆等交通保障条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建管委、市政局、交通局和太原公路分局等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城市交通干线和主要公路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外急救和院内治疗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一般事件由太原市紧急救援中心负责院外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重大以上事件的院外急救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和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队共同实施。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和灾情调查。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2、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安全情况。市药监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在市紧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设置县(市、区)紧急救援站,以街道、社区卫生院为依托,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七)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山西总队太原支队协助配合,做好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戒;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砸、抢”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有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要紧急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排除险情,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八)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原则,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自建立专项物资储备制度。由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通用物资的计划、储存和供应。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窃、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补充更新。与相邻城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应急补充。

  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统一调配工作。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红十字会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通报接受救灾款物情况。

  4、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5、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九)资金保障

  1、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基金。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2、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财政预备费支出。

  3、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帮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等级,报请省政府批准。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在启动全市或区域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3、为保证社会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出发,根据国防动员等有关法规,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保障制度,将社会动员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依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预先考虑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城市紧急避难场所,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2、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改造或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并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效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等配套设施。

  (十二)技术开发与储备

  1、加强危机管理基础科研工作

  依托太原地区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在对国内外先进城市公共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本市综合减灾体系、危机监测预报、信息分析、应急处置和灾害恢复重建等技术体系、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建立危机管理技术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各应急专业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政务信息化工作,开展专业预测、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2、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研发

  在太原地区现有各类减灾救灾技术装备的基础上,针对本市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研发计划,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科学合理进行配备。

  (十三)立法保障

  1、待《国家紧急状态法》和省相关法规正式颁布后,由市法制办起草,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太原市紧急状态管理条例》。

  2、对本市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

  3、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可以制定紧急规章、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七、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由市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的综合减灾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培训

  1、行政人员培训

  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行政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对行政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2、市民培训

  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类学会、协会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开展对市民的培训活动。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自救互救培训。

  (三)演习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习。各县(市、区)和社区也应组织本区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演习。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提高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市应急办公室审定。

  2、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市应急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预案评审工作,并报省备案。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准备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三)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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