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当事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钟大娘起诉称:2015年我借王先生、胡女士名义购买位于甲市乙区T路XX花园10号楼3单元705号房屋,期间房屋的买卖合同的订立、首付款的支付等均由我处理,且我向王先生、胡女士转账支付了216000元。我拥有案涉房屋50%产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我对位于甲市乙区T路XX花园10号楼3单元705号房屋享有50%的产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女士、王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胡女士共同答辩称:诉争房屋诚意金、中介费以及首付款是由我夫妻二人的存款以及朋友借款5万元、女方母亲借款10万元、王先生的公积金和工伤赔偿金构成,房屋的按揭月供也是夫妻二人在承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驳回原告钟大娘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胡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钟大娘系王先生母亲。2015年3月31日,胡女士与王先生向吴先生购买位于本市乙区T路XX花园2栋3单元705号房屋(面积74.31平方米),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其中2015年3月31日的《收款收据》载明X省K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到客户姓名为胡女士的贷款服务费4500元、评估费1650元、佣金11000元,并向卖方吴先生支付订金30000元。2015年4月28日,胡女士中国X银行账户向吴先生转账220000元。2015年5月8日,为购买案涉房屋胡女士与王先生作为借款人向中国X银行甲市支行贷款300000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钟大娘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钟大娘主张其借胡女士、王先生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其对案涉房屋享有50%所有权。据此,借名买房确定房屋权属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是否实际履行来认定,结合本案应从购房款的支付、房贷的偿还、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及所有权属的约定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前述认定,钟大娘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案涉房屋首付款,且钟大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先生、胡女士之间存在关于案涉房屋借名买房权属的约定,同时案涉房屋系向银行贷款购买,钟大娘亦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剩余房款由钟大娘支付。综上,钟大娘请求确认其享有位于甲市乙区T路XX花园10号楼3单元705号房屋50%的产权,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钟大娘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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