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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的处理
  在无偿帮工中,由于意外事件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受益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帮工劳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受害人致伤或致残(死亡)。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由他分担经济责任,也就是说除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受害人也应承担责任。如:柴某与黄某、陶某平时关系一直很好,一日,黄某家要拉烧柴,柴某与陶某一起主动去帮忙,烧柴拉回后,黄某在自家备酒席款待诸位,席间因陶某不胜酒力,饭后便醉倒在黄某家火炕上。黄某怕陶某在火炕上烙出病,就与柴某一起抬陶某至床上,在抬的过程中,柴某却脚下一滑便摔倒。陶某身体上部压在柴某小腹上,致使柴某脾裂伤,住院治疗,造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近万元。这起事件,属意外事件,做为受益人黄某对柴某的致伤无过错。帮工本身和柴某压伤也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为黄某帮工是柴某的一个条件,黄某是受益人,陶某是在黄某家喝醉的,柴某抬黄某是陶某是为了陶某的人身利益而被压伤,陶某也是受益人。因此,黄某、陶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柴某与陶某的友好感情,自愿抬陶某而不慎滑倒。所以,对致伤结果的民事责任,柴某也应承担一部分,并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多承担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可以少承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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