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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审查的基础要件
 
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相应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如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二、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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