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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赵先生:我是一名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我于2011年3月被安排到宝安区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同年7月,我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构成九级伤残。我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请问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受伤的学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不应按工伤处理,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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