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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致人伤亡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被害人卓某和4名村干部以及挖掘设备,到明某所在的樟坊村进行“空心房”拆除工作。而由于挖掘机操纵的失误,不小心碰掉了明某家房屋上的部分瓦片。明某误以为要强拆自家房屋,当即抡起镰铲击打挖掘机。卓某和村干部见状上前解释劝阻,并警告继续此行径就要报警。明某情绪十分激动,举起镰铲砸向卓某头部,最终卓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年缓期执行。【分析】  1、被害人卓某是否具有过错? 卓某是当地的人大主席,依法有权对该地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属于其日常工作之一。明某家房屋受损也是挖掘机司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且在明某家房屋受损之时,卓某尚未到达现场。除此之外,卓某在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之后,也并没有要求拆除明某的房屋,只是在发现明某打砸挖掘机时进行解释劝阻。在劝阻无果后,才警告其要报警。可以说其行为并没有不当之处,所以被害人卓某并没有过错。
2、判决明某故意杀人罪是否合理?
明某称其用镰铲打卓某时没有想到卓某戴的钢盔会掉落而打在头颅上,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第一下被害人已经死亡,后两下只是发泄心中的愤怒,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头颅是极为脆弱的部位,而镰铲是即为锋利的。明某应当能够认识到镰铲打在头颅上都是极易致死的。即使被害人戴着钢盔,用镰铲击打人的头部也有相当大的几率造成人的死亡。并且经过精神认定,明某在实施其不法侵害是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根据外观主义,明某应当是有杀人的故意,小编认为判决故意杀人罪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3、程序正义
法律的价值之一就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不仅仅追求实质的正义,同样也强调程序上的正义。因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侦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都应当主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迟律师要求出庭为被告明某代理辩护,被法院拒绝。其理由是:迟律师带的律所公函上的印章真实性无法核实。可以说采用这一理由拒绝律师的出庭是相当失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持该法院的拒绝理由。也许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考量,该法院的拒绝行为是有其合理性的。但老百姓同样在意程序方面的正义,站不住脚的理由更会让老百姓对于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对法院判决的公正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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