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与外资合营要限制外资控股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曹乐维律师
(2)在处理经济纠纷时也能更方便、更好的处理。外资企业往往只接受国内企业所属国家的属地管辖,但所属国对外资企业并不能完全处理,对外资企业的处理要符合其国家或双边条约的规定,这就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困难。就中国而言,一个是中国法人,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和属人管辖;另一个是外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管辖。在工商、税务、发改委、银行、外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方面有区别;在诉讼方面,外国法人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判决的执行等均多有障碍。尤其是2006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撤资、劳资纠纷不断,甚至达到了影响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程度。将某些重点行业要求为中方控股,无疑在企业发生债务、劳资纠纷时,可更方便的处理,有更多的境内可执行财产或承担连带责任者。
(3)是为国家经济安全考虑的体现。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不属于境内法人,又引导了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实业公司,再以实业公司进行再投资,这对解决境内的就业等也有实际好处。毕竟投资性公司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而国内需要很大的就业岗位,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刚好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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