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与外资合营要限制外资控股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曹乐维律师
1)既符合各国立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就中国举例,基于中国传统上有以身份做区别对待的习惯,对待外资的态度也只不过WTO后才逐渐放开,是否可以认为目前限制外国投资者控股某些行业是从全面限制到部分限制的退缩结果?因中国虽在民商法领域规定外国法人与中国法人一样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但在经济、行政立法等非平等性法律关系中,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会区分对待外国法人和本国法人,在这种背景下,对外国法人做某些行业上的限制既符合国内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2)在处理经济纠纷时也能更方便、更好的处理。外资企业往往只接受国内企业所属国家的属地管辖,但所属国对外资企业并不能完全处理,对外资企业的处理要符合其国家或双边条约的规定,这就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困难。就中国而言,一个是中国法人,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和属人管辖;另一个是外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管辖。在工商、税务、发改委、银行、外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方面有区别;在诉讼方面,外国法人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判决的执行等均多有障碍。尤其是2006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撤资、劳资纠纷不断,甚至达到了影响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程度。将某些重点行业要求为中方控股,无疑在企业发生债务、劳资纠纷时,可更方便的处理,有更多的境内可执行财产或承担连带责任者。
3)是为国家经济安全考虑的体现。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不属于境内法人,又引导了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实业公司,再以实业公司进行再投资,这对解决境内的就业等也有实际好处。毕竟投资性公司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而国内需要很大的就业岗位,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刚好能满足要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